公用售電業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減收之電費,得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
根據電業法第53條,公用售電業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減收之電費,得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這意味著公用售電業在根據相關規定減收電費的情況下,可以向相應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經費支應。具體的情況需要參考前面提到的電業法相關條款的規定以及裁判書或判決書中的相關訊息才能做出具體的解釋。
電業對於妨礙線路之樹木,得於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後砍伐之。
前三條所訂各事項,應擇其無損害或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如有損害,應按損害之程度予以補償。
公用售電業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減收之電費,得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權責相符並促使優惠電價對象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討優惠電價之必要性,以促進資源合理使用,爰明定公用售電業依前條規定提供電價優惠所減收之電費,得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
電業對於妨礙線路之樹木,得於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後砍伐之。
前三條所訂各事項,應擇其無損害或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如有損害,應按損害之程度予以補償。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權責相符並促使優惠電價對象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討優惠電價之必要性,以促進資源合理使用,爰明定公用售電業依前條規定提供電價優惠所減收之電費,得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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