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售電業應全日供電。但因情況特殊,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得限制供電時間。
根據電業法第54條的規定,在公用售電業中,應全日供電。但在特殊情況下,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的情況下,可以限制供電時間。 舉例來說,當發生供電系統或設備損壞或需要維修時,電業管制機關可以核准限制供電時間,以保護用戶的安全。此外,當發生能源短缺或其他緊急情況時,也可以核准限制供電時間,以確保能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前三條所訂各事項,應擇其無損害或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如有損害,應按損害之程度予以補償。
原設有供電線路之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因需變更其土地之使用時,得申請遷移線路,其申請應以書面開具理由向電業提出,經電業查實後,予以遷移,所需工料費用負擔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用售電業應全日供電。但因情況特殊,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得限制供電時間。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條移列。 二、電力為民生必需品,並配合原條文第十條電業分級制度規定之取消,明定公用售電業應以全日二十四小時不間斷供電為原則;至偏遠地區等特殊情況,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得縮短或限定該區域之供電時間,以因應實際執行需要,爰增訂但書。 三、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與用戶間,就供電時間、售電價格等事項係以契約方式由雙方自行議定,自不適用本條規定,併予敘明。
前三條所訂各事項,應擇其無損害或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如有損害,應按損害之程度予以補償。
原設有供電線路之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因需變更其土地之使用時,得申請遷移線路,其申請應以書面開具理由向電業提出,經電業查實後,予以遷移,所需工料費用負擔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條移列。 二、電力為民生必需品,並配合原條文第十條電業分級制度規定之取消,明定公用售電業應以全日二十四小時不間斷供電為原則;至偏遠地區等特殊情況,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得縮短或限定該區域之供電時間,以因應實際執行需要,爰增訂但書。 三、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與用戶間,就供電時間、售電價格等事項係以契約方式由雙方自行議定,自不適用本條規定,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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