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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業之電業執照有效期間為二十年,自電業管制機關發電業執照之發照日起算。期滿一年前,得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限不得逾十年。
  2.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電業執照依前項規定申請延展之審查,準用第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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