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業對於發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要求與其電力網互聯時,不得拒絕;再生能源發電業應優先併網。但要求互聯之電業設備或自用發電設備不符合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七十一條準用上開規定或第三十二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根據電業法第18條的規定,當輸配電業要求與發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電力網互聯時,不得拒絕;再生能源發電業則應被優先進行併網作業。然而,如果要求互聯的電業設備或自用發電設備不符合第25條第1項、第3項、第26條、第29條至第31條、第71條的相關規定,或不符合第32條的規定,則不在前述限制之內。 Source: 電業法 (108年1月1日修正)
前條規定之聲請,其營業區域有兩個以上者,應個別為之。
經營電業應備具左列計劃圖說,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備案: 一、供電目的。 二、供電區域圖。 三、設施計劃。 四、財務預算估計。 施工前應報請核發工作許可證;施工完竣,應報請派員查驗,並備具圖說申請登記,經查驗合格,核發電業執照及營業區域圖給予電業權後,始得營業。 前項備案,經過六個月尚未進行施工之籌備者,除有正當理由申請准予延展者外,得撤銷之。
輸配電業對於發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要求與其電力網互聯時,不得拒絕;再生能源發電業應優先併網。但要求互聯之電業設備或自用發電設備不符合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七十一條準用上開規定或第三十二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電力網定位為「公共運輸者」,應提供其他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公平使用,爰明定除不符合有關電壓頻率供電、違反設備安全裝置規定者外,輸配電業有與其他電業設備或自用發電設備網路互聯之義務。
前條規定之聲請,其營業區域有兩個以上者,應個別為之。
經營電業應備具左列計劃圖說,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備案: 一、供電目的。 二、供電區域圖。 三、設施計劃。 四、財務預算估計。 施工前應報請核發工作許可證;施工完竣,應報請派員查驗,並備具圖說申請登記,經查驗合格,核發電業執照及營業區域圖給予電業權後,始得營業。 前項備案,經過六個月尚未進行施工之籌備者,除有正當理由申請准予延展者外,得撤銷之。
一、本條新增。 二、電力網定位為「公共運輸者」,應提供其他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公平使用,爰明定除不符合有關電壓頻率供電、違反設備安全裝置規定者外,輸配電業有與其他電業設備或自用發電設備網路互聯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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