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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電業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業不得擅自停業或歇業。但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經電業管制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2. 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應於停業前,檢具停業計畫,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核准,停業期間並不得超過一年。
  3. 電業應於歇業前,檢具歇業計畫,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核准,並於歇業之日起算十五日內,將電業執照報繳電業管制機關註銷;屆期未報繳者,電業管制機關得逕行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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