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業法》第20條,有以下兩點內容: 1. 若一家電業停業、歇業、未按照第17條的要求延展執照有效期限,或被要求停止營業或廢止電業執照,為了維持電力供應,電業管制機關可以協調其他電業來接續經營。若協調不成,可以使用該電業的設備繼續供電;在使用發電業的設備時,必須提供適當的補償。 2. 若前項的協調不成,意味著發電業的設備無法供電,輸配電業應調度電力供應。而發電業需要支付電力調度費用;同時輸配電業可以向供電用戶收取原電價之費用。 參考資料: - 《電業法》(中華民國大法官釋字第669號解釋第3項附錄5) 範例: 假設某家電業因經營不善而停業,並未申請延展執照有效期限,在這種情況下,電業管制機關為了確保電力供應的連續性,會先嘗試協調其他電業來接替其業務。若協調不成功,那麼該電業管制機關可以使用該電業停業的設備繼續供應電力。在使用發電業的設備時,必須提供合理的補償給該發電業。
省營市營或縣營之電業,其營業區域,除經中央主管機關特許外,不得超過該省市縣之行政區域。
在同一區域內有二個以上經營電業之申請時,應以申請在前者為優先,予以核准;其申請日期相同者,應以計劃較善者為優先;計劃相同者,限期令各申請人自行協議後重行申請,協議不諧或不依協議時,由主管機關召集各申請人抽籤定之。
電業停業、歇業、未依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延展致電業執照有效期限屆滿,或經勒令停止營業或廢止電業執照者,電業管制機關為維持電力供應,得協調其他電業接續經營。協調不成時,得使用其電業設備繼續供電;使用發電業之電業設備,應給予合理補償。 前項協調不成,其發電業之電業設備無法供電,輸配電業應調度電力供電;電力調度費用由該發電業支付;輸配電業並得向供電用戶收取原電價之費用。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 二、電業因故不能營業時,為維持電力供應,由電業管制機關協調其他電業接續經營;或得使用其電業設備繼續供電。因接續經營不限發電設備營運,尚包含該電業用戶之用電權益保障,爰此處電業包含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 三、增列第二項,為顧及協調不成,而其發電業之電業設備無法供電時,應由輸配電業應調度電力供電;而電力調度費用由該發電業支付;輸配電業並得向所供電用戶收取不高於原電價之電費。
省營市營或縣營之電業,其營業區域,除經中央主管機關特許外,不得超過該省市縣之行政區域。
在同一區域內有二個以上經營電業之申請時,應以申請在前者為優先,予以核准;其申請日期相同者,應以計劃較善者為優先;計劃相同者,限期令各申請人自行協議後重行申請,協議不諧或不依協議時,由主管機關召集各申請人抽籤定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 二、電業因故不能營業時,為維持電力供應,由電業管制機關協調其他電業接續經營;或得使用其電業設備繼續供電。因接續經營不限發電設備營運,尚包含該電業用戶之用電權益保障,爰此處電業包含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 三、增列第二項,為顧及協調不成,而其發電業之電業設備無法供電時,應由輸配電業應調度電力供電;而電力調度費用由該發電業支付;輸配電業並得向所供電用戶收取不高於原電價之電費。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