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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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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業間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併購者,應由擬併購之電業共同檢具併購計畫書,載明併購後之營業項目、資產、負債及其資本額,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發同意文件。
  2. 2.電業管制機關審議一定規模以上併購案,應會同公平交易委員會,審核電業間之併購,並適用行政程序法聽證程序之規定召開聽證會,並得依職權辦理行政調查與專業鑑定事宜。
  3. 3.前項所稱一定規模,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業法第21條的規定: 1. 電業間進行併購時,依據企業併購法的規定,需要擬併購的電業共同準備併購計劃書,該計劃書中應載明併購後的營業項目、資產、負債以及資本額等內容,並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核發同意文件。 根據我們所提供的法律資料,我們無法提供與此條款相關的具體範例。但可以得知當電業進行併購時,需要準備相關併購計劃書和向電業管制機關提出申請。 2. 電業管制機關在審議一定規模以上的併購案時,應與公平交易委員會合作,審核電業間的併購。同時可以根據行政程序法的相關規定召開聽證會,並有權進行行政調查和專業鑑定。 關於聽證會的規定,我們無法提供與此條款相關的具體案例。然而,可以得知在某些情況下,當電業管制機關審核併購案時,可以舉行聽證會並進行相應的行政調查和專業鑑定。 3. 所謂的一定規模,在法律中並未明確定義,需要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 根據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提供與此條款相關的具體案例。然而,根據這一條款,我們可以了解到電業管制機關會根據特定標準公告一定規模以上的併購案。

立法沿革 4

(0361129 制定)

電業聯絡通電及電力網之輸電線路,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得經過其他電業營業區域,但不得侵害其電業權。

(0540511 全文修正)

省營、市營、縣營或鄉鎮營之電業,其營業區域,除經中央主管機關特許外,不得超過其行政區域。

(0910402 修正)

直轄市營、縣(市)營或鄉(鎮、市)營之電業,其營業區域,除經中央主管機關特許外,不得超過其行政區域。

立法理由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予以修正之。

(1060111 全文修正)

電業間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併購者,應由擬併購之電業共同檢具併購計畫書,載明併購後之營業項目、資產、負債及其資本額,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核發同意文件。   電業管制機關審議一定規模以上併購案,應會同公平交易委員會,審核電業間之併購,並適用行政程序法聽證程序之規定召開聽證會,並得依職權辦理行政調查與專業鑑定事宜。   前項所稱一定規模,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   二、電力係民生必需品,電業間併購影響電業經營及公平競爭甚鉅,為確保公平競爭及民眾用電權益,爰明定併購時,應由擬併購之電業全體檢具文件事先申請同意。原條文後段有關併購後之換發電業執照規定,業於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四條有關換發電業執照事項中規範,爰予刪除。   三、增列第二項,電業管制機關審議一定規模以上併購案,應會同公平交易委員會,審核電業間之併購,並適用行政程序法聽證程序之規定召開聽證會,並得依職權辦理行政調查與專業鑑定事宜。   四、增列第三項,明定所稱一定規模,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

  • 企業併購法法規
  • 名詞
  • 公平交易名詞
  • 行政程序法法規
  • 聽證名詞
  • 行政調查名詞
  • 鑑定名詞
  • 電業法74條文
(0361129 制定)

電業聯絡通電及電力網之輸電線路,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得經過其他電業營業區域,但不得侵害其電業權。

(0540511 全文修正)

省營、市營、縣營或鄉鎮營之電業,其營業區域,除經中央主管機關特許外,不得超過其行政區域。

(0910402 修正)

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予以修正之。

(106011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   二、電力係民生必需品,電業間併購影響電業經營及公平競爭甚鉅,為確保公平競爭及民眾用電權益,爰明定併購時,應由擬併購之電業全體檢具文件事先申請同意。原條文後段有關併購後之換發電業執照規定,業於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四條有關換發電業執照事項中規範,爰予刪除。   三、增列第二項,電業管制機關審議一定規模以上併購案,應會同公平交易委員會,審核電業間之併購,並適用行政程序法聽證程序之規定召開聽證會,並得依職權辦理行政調查與專業鑑定事宜。   四、增列第三項,明定所稱一定規模,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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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業法第 21 條規定:「電業間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併購者,應由擬併購之電業共同檢具併購計畫書,載明併購後之營業項目、資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業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業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