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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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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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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間依
企業併購法
規定進行併購者,應由擬併購之電業共同檢具併購計畫書,載明併購後之營業項目、資產、負債及其資本額,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
核
發同意文件。
電業管制機關審議一定規模以上併購案,應會同
公平交易
委員會,審核電業間之併購,並適用
行政程序法
聽證
程序之規定召開聽證會,並得依職權辦理
行政調查
與專業
鑑定
事宜。
前項所稱一定規模,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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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電力調度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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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許可 §1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工程 §2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營業 §45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監督及管理 §58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自用發電設備 §68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罰則 §71-1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附則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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