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發電業經核發籌設許可、擴建許可或工作許可證者,非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其主要發電設備之能源種類、裝置容量或廠址。
- 前項變更之審查,準用第十四條規定。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電業法 第1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