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業申請辦理前條登記事項,其程序如下: 一、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或變更登記者,報經事業所屬機關核轉電業管制機關。 二、申請核發工作許可證者,逕向電業管制機關提出。 三、申請核發或換發輸配電業執照者,應將登記書圖報經事業所屬機關核轉電業管制機關。
根據電業登記規則第12條,售電業在進行前一條登記事項的申請辦理前,應該準備好登記書圖並直接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該條規定著重在提及售電業在進行登記前所需的手續和文件,並強調其必須直接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售電業希望進行某項登記,在進行申請前必須確保已準備好所有所需文件,如登記書圖,然後直接向電業管制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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