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電業登記規則第11條規定了售電業登記的相關事項。該條款分為兩個部分: 1. 售電業登記的三種情形及所需文件: - 核發或換發售電業執照:申請文件包括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營業規章和售電計畫書。 - 變更登記:當售電業執照上的資訊有變更時,需要申請換發售電業執照或進行併購時,需要檢具併購計畫書。 - 停業或歇業:公用售電業不得擅自停業或歇業,而再生能源售電業在停業或歇業前六個月內,需檢具停業或歇業計畫書申請核准,並在歇業之日起算十五日內註銷售電業執照。 2. 售電業執照的記載事項: 售電業執照應包括事業名稱、電業種類、組織、資本總額、立案日期和有效期限等資訊。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經營售電業,當其營業場所有所變更時,該公司必須在變更後的30天內申請換發售電業執照,並將舊的執照交還給電業管制機關。另外,如果這家公司進行併購,則在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定時間內需要提交併購計畫書,然後在併購完成後的30天內將因併購而消滅的售電業執照交還給電業管制機關。如果一家公司決定停業或歇業,再生能源售電業必須在此之前的六個月內提交停業或歇業計畫書申請核准,並在歇業當天的15天內註銷售電業執照。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售電業能夠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營業,並且有系統地管理業務變更和停業等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