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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登記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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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輸配電登記為下列四種,其應備書圖如下: 一、籌設或擴建:經營輸配電業或擴建設備,應備下列書圖及文件申請許可,籌設或擴建許可有效期間為三年。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兩個月前,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限以兩年為限: (一)輸配電專案計畫書。 (二)環境影響評估證明文件。 (三)事業所屬機關同意函。 (四)變電所廠址土地開發同意證明文件及地政機關意見書。 二、施工許可:輸配電業應於籌設或擴建許可有效期間內,開始施工;施工前,應備下列書圖申請工作許可證;工作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五年。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兩個月前申請延展;每次延展,以一年為限: (一)工程計畫書(含初步圖樣及規範書)。 (二)變電所廠址土地完成變更或容許使用證明文件。 (三)變電所廠址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 三、成立給照:輸配電業應於工作許可證有效期間內,施工完竣,並應於施工完竣後三十日內檢具第十三條規定登記書圖文件,申請電業管制機關派員查驗;其經查驗合格,並核發或換發輸配電業執照後,始得營業。 四、變更:輸配電業執照所載事項如有變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申請換發輸配電業執照,並將舊照繳銷。
  2. 2.輸配電業執照,其應記載事項,包括事業名稱、電業種類、組織、資本總額、輸配電經營範圍、立案日期及有效期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電業登記規則第11條規定了售電業登記的相關事項。該條款分為兩個部分: 1. 售電業登記的三種情形及所需文件: - 核發或換發售電業執照:申請文件包括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營業規章和售電計畫書。 - 變更登記:當售電業執照上的資訊有變更時,需要申請換發售電業執照或進行併購時,需要檢具併購計畫書。 - 停業或歇業:公用售電業不得擅自停業或歇業,而再生能源售電業在停業或歇業前六個月內,需檢具停業或歇業計畫書申請核准,並在歇業之日起算十五日內註銷售電業執照。 2. 售電業執照的記載事項: 售電業執照應包括事業名稱、電業種類、組織、資本總額、立案日期和有效期限等資訊。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經營售電業,當其營業場所有所變更時,該公司必須在變更後的30天內申請換發售電業執照,並將舊的執照交還給電業管制機關。另外,如果這家公司進行併購,則在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定時間內需要提交併購計畫書,然後在併購完成後的30天內將因併購而消滅的售電業執照交還給電業管制機關。如果一家公司決定停業或歇業,再生能源售電業必須在此之前的六個月內提交停業或歇業計畫書申請核准,並在歇業當天的15天內註銷售電業執照。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售電業能夠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營業,並且有系統地管理業務變更和停業等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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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登記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業登記規則第 11 條規定:「輸配電業登記為下列四種,其應備書圖如下: 一、籌設或擴建:經營輸配電業或擴建設備,應備下列書圖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業登記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