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登記規則》第10條規定了本章各項申請案的審查原則,包括申請文件齊備性以及土地使用取得及變更計畫的具體可行性。具體而言,審查應遵循《土地登記法》第14條的規定,並遵循以下原則: 1. 申請文件之齊備性:審查人員應確保申請文件齊備,符合法律要求。例如,若申請人為經營電業或新增發電機組,則應提供相關文件包括籌設計畫書、環境影響評估核准文件、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函等。 2. 土地使用取得及變更計畫之具體可行性:審查人員應評估申請人提供的土地使用取得及變更計畫是否具體可行。例如,若申請人欲設置離岸式風力發電廠,則應檢具相關文件包括人工島嶼建造審查結論、海底電纜路線劃定舖設許可等。 這些審查原則是確保電業登記申請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以確保電業項目的正常運作和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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