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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登記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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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申請案,其審查應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及下列原則: 一、申請文件之齊備性(含財力證明文件)。 二、財務計畫之具體可行性。 三、現場設施設備與准計畫是否相符。 四、是否建立發電廠人員組織架構及作程序。 五、土地使用取得及變更計畫之具體可行性。 六、發電設施及電源線建造計畫之具體可行性。 七、燃料供應計畫之具體可行性。
  2. 2.太陽光電發電廠之申請案,其設置廠址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應遵守前項規定及海岸管理法第二十六條所定許可條件: 一、位於海岸防護區範圍內之陸域緩衝區。 二、位於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 三、屬中央主管機關擬具之海岸利用管理可行性規劃報告所列範疇,且經中央海岸主管機關認定已妥規劃資源保護、災害防護及公共通行之指導原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電業登記規則》第10條規定了本章各項申請案的審查原則,包括申請文件齊備性以及土地使用取得及變更計畫的具體可行性。具體而言,審查應遵循《土地登記法》第14條的規定,並遵循以下原則: 1. 申請文件之齊備性:審查人員應確保申請文件齊備,符合法律要求。例如,若申請人為經營電業或新增發電機組,則應提供相關文件包括籌設計畫書、環境影響評估核准文件、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函等。 2. 土地使用取得及變更計畫之具體可行性:審查人員應評估申請人提供的土地使用取得及變更計畫是否具體可行。例如,若申請人欲設置離岸式風力發電廠,則應檢具相關文件包括人工島嶼建造審查結論、海底電纜路線劃定舖設許可等。 這些審查原則是確保電業登記申請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以確保電業項目的正常運作和環境保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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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登記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業登記規則第 10 條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申請案,其審查應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及下列原則: 一、申請文件之齊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業登記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