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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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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登記規則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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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自用發電設備,依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取得設備登記者,得檢具下列書圖文件,逕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派員查驗;其
經查
驗合格,並
核
發或換發發電業執照: 一、
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規定登記書圖文件。 二、竣工查驗表。 三、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備登記函。 四、簽訂完成之購售電合約。 五、自有資金至少占總投資額百分之十八之財力證明文件。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文件,公營發電業免予檢具。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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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發電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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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輸配電業 §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售電業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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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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