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電業登記規則15

快速跳轉
  1. 1.售電登記為下列三種,其應備書圖如下: 一、發售電業執照,並於核發售電業執照後始得營業: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擬訂之營業規章:應詳載關於營業上之各種供電手續、時間、方式、收費辦法及各種價格。 (三)售電計畫書(含購售電對象及銷售數量預測等規劃)。 (四)自有資金至少為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之財力證明文件。 二、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具附表所定之應備書圖申請變更登記: (一)售電業執照所載事項如有變更,除本法及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申請換發售電業執照,並將舊照繳銷。 (二)售電業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併購者,應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定時間內,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檢具併購計畫書,申請核發同意文件,並於併購完成後三十日內,向電業管制機關繳銷因併購而消滅之售電業執照。本目所稱一定時間,屬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併購者,為三個月;屬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併購者,為六個月。 (三)電業依企業併購法規定併購售電業者,應於併購完成後三十日內,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換發售電業執照,並繳銷因併購而消滅之售電業執照。 三、停業或歇業:公用售電業不得擅自停業或歇業;再生能源售電業應於停業或歇業前六個月內,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檢具停業或歇業計畫書申請核准,並於歇業之日起算十五日內,將售電業執照報繳電業管制機關註銷
  2. 2.售電業執照,其應記載事項,包括事業名稱、電業種類、組織、資本總額、立案日期及有效期限。
  3. 3.售電業執照有效期限內,售電業應維持其自有資金數額,不得低於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業登記規則第15條所規定,本規則所定書表格式是由電業管制機關定的。根據這條規則,電業管制機關可以制定相關的書表格式,例如申請書的格式、相關文件的格式等。這些書表格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申請人提供的資料能夠按照統一的格式進行審查和處理,同時也方便了申請人理解和遵守申請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電業登記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業登記規則第 15 條規定:「售電業登記為下列三種,其應備書圖如下: 一、核發售電業執照,並於核發售電業執照後始得營業: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業登記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