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技師法第59條的兩項規定: 1.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這表示技師法從它的公布日起即刻生效,不需要等待任何特定日期或時段。這條規定保證了法律的即時有效性,確保技師法的實施可以立即開始。 2.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這項規定指的是技師法的修正條文。根據這個規定,修正條文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開始生效。這表示修正條文是在不同的日期施行,而不是和技師法的其他部分一起施行。 舉例來說,如果技師法有一個修正條文是在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並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這意味著該修正條文的規定只在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之後才生效,而其他技師法的條文則在公布日起即刻生效。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條文內容,依照原法第五十條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條次變更。 二、條文內容,依照原法第五十條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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