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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 第七章 附則

§ 55–595

57中央主管機關之授權
技師執業執照之發、撤銷廢止註銷、技師執業登記事項之記載、技師之獎勵、懲戒及處罰,中央主管機關委辦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為之。
59施行日
  1.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技師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