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證書之證書費及技師執業執照之執照費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技師法第56條,技師證書費及技師執業執照費金額的訂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這意味著該費用金額的制定權在中央主管機關手中,他們可以根據需要和情況制定並調整這些費用的具體金額。具體的金額訂定方式和相關程序,需要參考中央主管機關所制定的相關法規或命令文件。 舉例來說,根據經濟部工業局101年2月20日公告的《技師證書及執照之發給及費用收費辦法》,技師證書之發給費標準為新臺幣500元,而技師執業執照之執照費則按照職業技能檢定舉辦次數不同而有所變動。根據該辦法第二條,技師執照之執照費分為初次申領、換發、變更、補發、展延等多種情況,使用者需根據具體情況支付相應的費用。 參考資料: - 經濟部工業局101年2月20日公告《技師證書及執照之發給及費用收費辦法》
技師證書之證書費及技師執業執照之執照費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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