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執業執照之核發、撤銷、廢止、註銷、技師執業登記事項之記載、技師之獎勵、懲戒及處罰,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為之。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技師法第57條,該條規定了中央主管機關在技師執業執照核發、撤銷、廢止、註銷、技師執業登記事項記載、技師的獎勵、懲戒和處罰方面的授權。根據這一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委派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這些事項。 根據現行法令,技師執業執照的發放和撤銷等重要事項,中央主管機關為技術士考試委員會,其下設有技術士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技師資格的核發、撤銷等事項。 參考資料: - 技師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30001&FLNO=57). 法務部網站.
技師執業執照之核發、撤銷、廢止、註銷、技師執業登記事項之記載、技師之獎勵、懲戒及處罰,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為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八條之一移列。 二、執業執照事項係屬技師中央主管機關權限,如由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辦理,涉及不同行政主體(中央、地方)間權限之移轉,爰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將委託修正為委辦,並酌作文字修正,俾符法制。 三、技師執業執照有關事項如委辦地方政府為之,有關技師之獎勵、懲戒及處罰等亦納入得委辦之事項,以發揮管理功能。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八條之一移列。 二、執業執照事項係屬技師中央主管機關權限,如由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辦理,涉及不同行政主體(中央、地方)間權限之移轉,爰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將委託修正為委辦,並酌作文字修正,俾符法制。 三、技師執業執照有關事項如委辦地方政府為之,有關技師之獎勵、懲戒及處罰等亦納入得委辦之事項,以發揮管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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