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技師考試及格證書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請領技師證書。
技師法第 5 條規定,領有技師考試及格證書的人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請領技師證書。根據上述法條,具備技師考試及格證書的人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領取技師證書。該技師證書的申請、核發等具體程序可以參考技師法及相關法規的實施細則和指引文件。根據技師法的規定,技師證書的頒發和管理涉及到考試、登記等相關程序,一般需要满足相應的條件和資格方可申請領取。 Ref: 技師法第 5 條
礦業技師分左列各科: 一、採礦科。 二、冶金科。 三、應用地質科。
領有技師考試及格證書者,得向經濟部登記,請領技師證書。 技師領證規則,由經濟部會商中央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領有技師考試及格證書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請領技師證書。 技師領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將領證事宜改為歸「中央主管機關」掌理。
領有技師考試及格證書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請領技師證書。 技師領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領有技師考試及格證書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請領技師證書。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列為本條。 二、有關申請技師證書之書件及程序,本法施行細則已有規定,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
礦業技師分左列各科: 一、採礦科。 二、冶金科。 三、應用地質科。
領有技師考試及格證書者,得向經濟部登記,請領技師證書。 技師領證規則,由經濟部會商中央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將領證事宜改為歸「中央主管機關」掌理。
本條未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列為本條。 二、有關申請技師證書之書件及程序,本法施行細則已有規定,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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