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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 第 6 條(充任技師之消極資格)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技師;其已充任技師者,撤銷廢止其技師證書: 一、依考試法規定,經撤銷或廢止考試及格資格。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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