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之分科,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根據技師法第四條,技師的分科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來訂定。這表示行政院和考試院共同負責確定技師的分科。根據這個法條,行政院和考試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求來制定不同的技師分科範圍。具體分科的細節由行政院和考試院進行制定。例如,行政院和考試院可以確定哪些專業領域可以成為技師分科,以及每個分科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工業技師分左列各科: 一、土木科。 二、水利科。 三、建築科。 四、橋樑科。 五、市政工程科。 六、衛生工程科。 七、測量科。 八、原動機科。 九、機械製造科。 十、自動車科。 十一、輪機科。 十二、造船科。 十三、航空工程科。 十四、冷藏科。 十五、電力科。 十六、電訊科。 十七、電機科。 十八、號誌科。 十九、化學工程科。 二十、分析化學科。 二十一、造紙科。 二十二、製革科。 二十三、製糖科。 二十四、窯業科。 二十五、製藥科。 二十六、紡織科。
技師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省(市)為目的事業主管廳(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技師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省(市)為建設廳(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技師登記管理宜統一辦理,爰依照目前實際辦理情形,明定技師之主管機關。
技師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按有關農藝科、林業科、畜牧科、水產科等科技師在省政府係屬農林廳職掌,因此各類科技師之省(市)主管機關修正為省市政府,俾利管理。
技師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一、中央主管機關,由經濟部修正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主管機關。
技師之分科,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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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技師分左列各科: 一、土木科。 二、水利科。 三、建築科。 四、橋樑科。 五、市政工程科。 六、衛生工程科。 七、測量科。 八、原動機科。 九、機械製造科。 十、自動車科。 十一、輪機科。 十二、造船科。 十三、航空工程科。 十四、冷藏科。 十五、電力科。 十六、電訊科。 十七、電機科。 十八、號誌科。 十九、化學工程科。 二十、分析化學科。 二十一、造紙科。 二十二、製革科。 二十三、製糖科。 二十四、窯業科。 二十五、製藥科。 二十六、紡織科。
技師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省(市)為目的事業主管廳(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技師登記管理宜統一辦理,爰依照目前實際辦理情形,明定技師之主管機關。
按有關農藝科、林業科、畜牧科、水產科等科技師在省政府係屬農林廳職掌,因此各類科技師之省(市)主管機關修正為省市政府,俾利管理。
一、中央主管機關,由經濟部修正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主管機關。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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