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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 第 3 條(技師資格)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華民國國民,依考試法規定經技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技師證書者,得充任技師。
  2. 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技師證書者,仍得充任技師。
  3. 未依技師分科領有技師證書者,不得使用該科別技師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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