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使用技師名稱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並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不停止行為者,得按次處罰。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我們無法得出技師法第 54 條的具體解釋或範例。
違反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使用技師名稱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並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不停止行為者,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不具技師資格者使用技師名稱之處罰。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不具技師資格者使用技師名稱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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