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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54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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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使用技師名稱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並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不停止行為者,得按次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我們無法得出技師法第 54 條的具體解釋或範例。

立法沿革 1

(1000531 全文修正)

違反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使用技師名稱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並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不停止行為者,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不具技師資格者使用技師名稱之處罰。

(100053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不具技師資格者使用技師名稱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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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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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師法第 54 條規定:「違反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使用技師名稱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並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師法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技師法第 5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