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第53條規定了技師違反不同項目的罰則。根據第一項,如果技師未申請換發執業執照且已逾有效期,但仍繼續執行技師業務,則會被處以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中央主管機關應命其在限期內補辦申請。如果在期限屆滿後仍未辦理申請並繼續執業,則可按次處罰。 根據第二項,如果技師違反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命其在限期內改善。如果在期限屆滿後仍未改善或再次違反,則會被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經過罰鍰後仍未改善,則可按次處罰。 這些資料來源於【技師法】,根據台灣的【技師法】規定,技師在執業過程中必須依法申請換發執業執照,並遵守相關技師法之規定。以上兩項罰則規範了技師違反執業執照換發及其他相關規定所應承擔之責任及罰則。
技師違反第八條第四項規定,執業執照已逾有效期間未申請換發,而繼續執行技師業務者,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命其限期補辦申請;屆期未辦理而繼續執業者,得按次處罰。 技師違反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再次違反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五條之一移列。 二、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第一項;配合相關條文條次變更修正,並刪除連續處罰之文字;罰鍰額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改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修正為新臺幣金額。 三、原條文第一項移列第二項;配合相關條文條次變更修正,增列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之情形,並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及刪除連續處罰之文字;另罰鍰額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改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修正為新臺幣金額。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五條之一移列。 二、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第一項;配合相關條文條次變更修正,並刪除連續處罰之文字;罰鍰額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改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修正為新臺幣金額。 三、原條文第一項移列第二項;配合相關條文條次變更修正,增列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之情形,並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及刪除連續處罰之文字;另罰鍰額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改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修正為新臺幣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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