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六 章 罰則
>
技師法
第 53 條
(罰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技師違反
第八條第四項
規定,執業執照已逾有效期間未申請換發,而繼續執行技師業務者,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
罰鍰
,中央
主管機關
並應命其限期補辦申請;屆期未辦理而繼續執業者,得按次處罰。
技師違反
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三項
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再次違反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執業 §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業務及責任 §1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公會 §2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獎懲 §38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49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55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