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 第 23 條(查核與備查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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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技師法第23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權對技師的業務進行查核,檢查技師的業務執行情況,並要求技師提供相關文件、表冊和資料,技師不得拒絕或規避。此業務查核可以委託專業機構或團體進行。 根據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規定,在特定方式執業的技師應在每個年度結束後的六個月內,提交年度業務報告書給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年度業務報告書可以以電子方式辦理,傳輸的格式和電腦資料庫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如果傳輸資訊有錯誤,技師應立即辦理更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條文
- 錯誤名詞
- 技師法 第 7 條條文
- 技師法 第 53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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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