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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24強制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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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技師加入該科技師公會,不得執業,技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
  2. 2.技師應依技師公會章程規定,繳納會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技師法第24條的規定,技師在沒有加入該科技師公會的情況下,是不得執業的。同樣地,技師公會也不得拒絕技師的加入申請。此外,技師應根據相關的技師公會章程,繳納會費。 作為解釋此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技師法所訂定的章程以及最新的相關法規文件。具體來說,可以參考科技部或相關政府機關所發布的相關規定文件,以了解技師公會的組織架構以及會員資格的相關細則。 例如,根據技師法第24條的規定,一個未加入技師公會的技師無法合法執業。如果一名技師想要開始執業,他需要先申請加入適用的技師公會,並且依照該公會的章程繳納相應的會費。只有在完成這些程序之後,該技師才能合法地執業並享有技師公會的相關權益。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4

(0361017 制定)

技師公會設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左:   一、省(市)或區技師公會設理事三人至十五人,監事一人至五人。   二、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設理事九人至二十一人,監事三人至七人。   前項理事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0611205 全文修正)

各科技師有另定管理規則之必要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741129 全文修正)

技師非加入執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不得執業,技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修正以使語義明確。

(1000531 全文修正)

技師非加入該科技師公會,不得執業,技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   技師應依技師公會章程規定,繳納會費。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為發揮技師公會專業自治功能,技師需加入技師公會始得執業,惟尚無需依執業區域分別加入一個以上同一科別技師公會,爰修正為僅需加入一個該科技師公會即得於全國執業。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技師加入公會應盡繳納會費之義務。

  • 名詞
(0361017 制定)

技師公會設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左:   一、省(市)或區技師公會設理事三人至十五人,監事一人至五人。   二、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設理事九人至二十一人,監事三人至七人。   前項理事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0611205 全文修正)

各科技師有另定管理規則之必要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7411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修正以使語義明確。

(1000531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為發揮技師公會專業自治功能,技師需加入技師公會始得執業,惟尚無需依執業區域分別加入一個以上同一科別技師公會,爰修正為僅需加入一個該科技師公會即得於全國執業。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技師加入公會應盡繳納會費之義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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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師法第 24 條規定:「技師非加入該科技師公會,不得執業,技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技師應依技師公會章程規定,繳納會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師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技師法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