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技師法第24條的規定,技師在沒有加入該科技師公會的情況下,是不得執業的。同樣地,技師公會也不得拒絕技師的加入申請。此外,技師應根據相關的技師公會章程,繳納會費。 作為解釋此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技師法所訂定的章程以及最新的相關法規文件。具體來說,可以參考科技部或相關政府機關所發布的相關規定文件,以了解技師公會的組織架構以及會員資格的相關細則。 例如,根據技師法第24條的規定,一個未加入技師公會的技師無法合法執業。如果一名技師想要開始執業,他需要先申請加入適用的技師公會,並且依照該公會的章程繳納相應的會費。只有在完成這些程序之後,該技師才能合法地執業並享有技師公會的相關權益。
技師公會設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左: 一、省(市)或區技師公會設理事三人至十五人,監事一人至五人。 二、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設理事九人至二十一人,監事三人至七人。 前項理事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各科技師有另定管理規則之必要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技師非加入執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不得執業,技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修正以使語義明確。
技師非加入該科技師公會,不得執業,技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 技師應依技師公會章程規定,繳納會費。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為發揮技師公會專業自治功能,技師需加入技師公會始得執業,惟尚無需依執業區域分別加入一個以上同一科別技師公會,爰修正為僅需加入一個該科技師公會即得於全國執業。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技師加入公會應盡繳納會費之義務。
技師公會設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左: 一、省(市)或區技師公會設理事三人至十五人,監事一人至五人。 二、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設理事九人至二十一人,監事三人至七人。 前項理事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各科技師有另定管理規則之必要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修正以使語義明確。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為發揮技師公會專業自治功能,技師需加入技師公會始得執業,惟尚無需依執業區域分別加入一個以上同一科別技師公會,爰修正為僅需加入一個該科技師公會即得於全國執業。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技師加入公會應盡繳納會費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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