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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25公會之分科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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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公會,應分科組織,各冠以科名,必要時得聯合數科組織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技師法第 25 條的規定,技師公會在需要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分科組織,每個科要有專門的名稱,並且在必要時可以聯合數個科組織起來。根據這項法規,技師公會可以根據業務的需要將自己分為不同的科別組織,以便更有效地執行各種任務。例如,一個技師公會可以設立建築科、機械科和電子科等不同的科別,根據每個科別的專業性和特點來進行相應的活動和管理。

立法沿革 4

(0361017 制定)

技師公會章程,應規定左列事項:   一、名稱、管轄區域及公會所在地。   二、公會之任務。   三、會員之入會退會。   四、理事、監事、候補理事、監事之名額、選舉方法及其職務權限。   五、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規則。   六、應遵守之公約。   七、技師承辦事件之酬金標準及其最高額之限制。   八、經費及會計。   九、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0611205 全文修正)

技師非加入所在地之技師公會,不得執業;技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

(0741129 全文修正)

技師公會,應分科組織,各冠以科名,必要時得聯合數科組織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未修正。

(1000531 全文修正)

技師公會,應分科組織,各冠以科名,必要時得聯合數科組織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1017 制定)

技師公會章程,應規定左列事項:   一、名稱、管轄區域及公會所在地。   二、公會之任務。   三、會員之入會退會。   四、理事、監事、候補理事、監事之名額、選舉方法及其職務權限。   五、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規則。   六、應遵守之公約。   七、技師承辦事件之酬金標準及其最高額之限制。   八、經費及會計。   九、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0611205 全文修正)

技師非加入所在地之技師公會,不得執業;技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

(07411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未修正。

(1000531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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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師法第 25 條規定:「技師公會,應分科組織,各冠以科名,必要時得聯合數科組織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師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技師法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