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公會,應分科組織,各冠以科名,必要時得聯合數科組織之。
根據技師法第 25 條的規定,技師公會在需要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分科組織,每個科要有專門的名稱,並且在必要時可以聯合數個科組織起來。根據這項法規,技師公會可以根據業務的需要將自己分為不同的科別組織,以便更有效地執行各種任務。例如,一個技師公會可以設立建築科、機械科和電子科等不同的科別,根據每個科別的專業性和特點來進行相應的活動和管理。
技師公會章程,應規定左列事項: 一、名稱、管轄區域及公會所在地。 二、公會之任務。 三、會員之入會退會。 四、理事、監事、候補理事、監事之名額、選舉方法及其職務權限。 五、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規則。 六、應遵守之公約。 七、技師承辦事件之酬金標準及其最高額之限制。 八、經費及會計。 九、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技師非加入所在地之技師公會,不得執業;技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
技師公會,應分科組織,各冠以科名,必要時得聯合數科組織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未修正。
技師公會,應分科組織,各冠以科名,必要時得聯合數科組織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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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公會章程,應規定左列事項: 一、名稱、管轄區域及公會所在地。 二、公會之任務。 三、會員之入會退會。 四、理事、監事、候補理事、監事之名額、選舉方法及其職務權限。 五、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規則。 六、應遵守之公約。 七、技師承辦事件之酬金標準及其最高額之限制。 八、經費及會計。 九、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技師非加入所在地之技師公會,不得執業;技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未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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