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技師公會或數科聯合技師公會,得以省(巿)公會或全國性公會方式組織設立。但同一組織之行政區域內,以一個為限;已成立全國性公會者,不得再設立省(巿)技師公會。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參考資料,我們無法直接找到技師法第26條的相關信息。因此,我們無法就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或舉例提供解答。抱歉無法提供更多幫助。
技師公會應將左列各款事項,呈報所在地之主管社會行政官署及主管目的事業官署: 一、技師公會章程。 二、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 三、理事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 四、會員大會理事監事會議開會之時日處所及會議情形。 五、決議事項。 前項呈報,由所在地主管社會行政官署及主管目的事業官署,分別轉報社會部及中央主管目的事業官署備案。
技師公會應分科組織,各冠以科名;必要時,得聯合數科組織之。
技師公會於省(市)設立之。但重要產業區,經有關各區域之主管機關會商核准,得單獨組織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未修正。
各科技師公會或數科聯合技師公會,得以省(巿)公會或全國性公會方式組織設立。但同一組織之行政區域內,以一個為限;已成立全國性公會者,不得再設立省(巿)技師公會。
立法理由一、各科技師公會或數科聯合技師公會得以省(巿)公會或全國性公會方式組織設立;同一組織行政區域以設立一個為限,爰予修正。 二、目前並無於產業區設立技師公會之情形,在交通及通訊便捷情形下,亦無特別設立技師公會之必要,爰刪除但書。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技師公會應將左列各款事項,呈報所在地之主管社會行政官署及主管目的事業官署: 一、技師公會章程。 二、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 三、理事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 四、會員大會理事監事會議開會之時日處所及會議情形。 五、決議事項。 前項呈報,由所在地主管社會行政官署及主管目的事業官署,分別轉報社會部及中央主管目的事業官署備案。
技師公會應分科組織,各冠以科名;必要時,得聯合數科組織之。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未修正。
一、各科技師公會或數科聯合技師公會得以省(巿)公會或全國性公會方式組織設立;同一組織行政區域以設立一個為限,爰予修正。 二、目前並無於產業區設立技師公會之情形,在交通及通訊便捷情形下,亦無特別設立技師公會之必要,爰刪除但書。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