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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27省(市)技師公會組織之發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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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省(巿)技師公會,以在該省(巿)行政區域內執行業務之技師七人以上發起組織之;不滿七人者,得加入鄰近之公會。
  2. 2.全國性技師公會,以執行業務之技師二十人以上發起組織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技師法第27條,省(市)技師公會的組織發起要求如下: 1. 在該省(市)行政區域內執行業務的技師需達到七人以上才能發起組織。 範例:如果在臺灣彰化地區有八個在該地區執行業務的技師,他們可以發起組織一個彰化技師公會。 2. 全國性技師公會的組織發起需要至少二十人以上的執行業務技師。 範例:如果全國範圍內有二十五個執行業務的技師想要組織一個全國技師公會,他們符合組織的要求。 這些規定是根據技師法所訂定的,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各級技師公會的組織要求和範圍。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技師公會的組織遵守相應的法律條文,並能夠有效地履行其職責和義務。

立法沿革 4

(0361017 制定)

技師公會每年應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0611205 全文修正)

技師公會於省(市)設立之。但重要產業區,經有關各區域之主管機關會商核准,得單獨組織之。

(0741129 全文修正)

各技師公會,得於中央政府所在地設全國聯合會。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未修正。

(1000531 全文修正)

省(巿)技師公會,以在該省(巿)行政區域內執行業務之技師七人以上發起組織之;不滿七人者,得加入鄰近之公會。   全國性技師公會,以執行業務之技師二十人以上發起組織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   二、原條文列為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規定,爰刪除區技師公會,並作文字修正。   三、增訂第二項,明定發起組織全國性技師公會之人數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1017 制定)

技師公會每年應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0611205 全文修正)

技師公會於省(市)設立之。但重要產業區,經有關各區域之主管機關會商核准,得單獨組織之。

(07411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未修正。

(10005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   二、原條文列為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規定,爰刪除區技師公會,並作文字修正。   三、增訂第二項,明定發起組織全國性技師公會之人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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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師法第 27 條規定:「省(巿)技師公會,以在該省(巿)行政區域內執行業務之技師七人以上發起組織之;不滿七人者,得加入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師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技師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