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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 第 27 條(省(市)技師公會組織之發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省(巿)技師公會,以在該省(巿)行政區域內執行業務之技師七人以上發起組織之;不滿七人者,得加入鄰近之公會。
  2. 全國性技師公會,以執行業務之技師二十人以上發起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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