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技師法第27條,省(市)技師公會的組織發起要求如下: 1. 在該省(市)行政區域內執行業務的技師需達到七人以上才能發起組織。 範例:如果在臺灣彰化地區有八個在該地區執行業務的技師,他們可以發起組織一個彰化技師公會。 2. 全國性技師公會的組織發起需要至少二十人以上的執行業務技師。 範例:如果全國範圍內有二十五個執行業務的技師想要組織一個全國技師公會,他們符合組織的要求。 這些規定是根據技師法所訂定的,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各級技師公會的組織要求和範圍。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技師公會的組織遵守相應的法律條文,並能夠有效地履行其職責和義務。
技師公會每年應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技師公會於省(市)設立之。但重要產業區,經有關各區域之主管機關會商核准,得單獨組織之。
各技師公會,得於中央政府所在地設全國聯合會。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未修正。
省(巿)技師公會,以在該省(巿)行政區域內執行業務之技師七人以上發起組織之;不滿七人者,得加入鄰近之公會。 全國性技師公會,以執行業務之技師二十人以上發起組織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 二、原條文列為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規定,爰刪除區技師公會,並作文字修正。 三、增訂第二項,明定發起組織全國性技師公會之人數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技師公會每年應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技師公會於省(市)設立之。但重要產業區,經有關各區域之主管機關會商核准,得單獨組織之。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未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 二、原條文列為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規定,爰刪除區技師公會,並作文字修正。 三、增訂第二項,明定發起組織全國性技師公會之人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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