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執行業務期間,應接受主管機關之專業訓練。
技師法第22條規定,技師在執行業務期間,應接受主管機關的專業訓練。根據參考法條職業訓練法第33條,技能檢定的相關事務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管理。同時,根據技師法第56條,在執行建築工程時,技師並非有申報勘驗義務的主體,而是負有會同查核和勘驗的義務。然而,營造業管理規則對於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任的要件和處罰並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 所以根據上述資料,可以得出結論,技師法第22條要求技師在執行業務期間接受主管機關的專業訓練,但對於營造業管理規則中對專任工程人員負責任的要件和處罰的具體規定不明確。 資料來源:技師法, 職業訓練法, 建築法, 營造業管理規則
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省(市)或區技師公會三個以上發起組織之。
技師於執行業務時,應受主管機關之監督。
技師執行業務期間,應受主管機關之監督。 技師執行業務期間,應接受主管機關之專業訓練。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文字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增列第二項「技師執行業務期間,應接受主管機關之專業訓練。」,俾加強技師之專業知能。
技師執行業務期間,應接受主管機關之專業訓練。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已於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明確規範,爰予刪除。 二、原條文第二項列為本條文。
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省(市)或區技師公會三個以上發起組織之。
技師於執行業務時,應受主管機關之監督。
一、原條文文字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增列第二項「技師執行業務期間,應接受主管機關之專業訓練。」,俾加強技師之專業知能。
一、原條文第一項已於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明確規範,爰予刪除。 二、原條文第二項列為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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