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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21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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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停業處分之技師,於停業期間不得執行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技師法第21條,受到停業處分的技師在停業期間不得執行業務。根據參考資料,我找不到直接相關的範例或案例來說明這項法條。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361017 制定)

省(市)或區技師公會,以在該區域內執行業務之技師七人以上發起組織之,不滿七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

(0611205 全文修正)

受停業處分之技師,於停業期間不得執行業務。

(0741129 全文修正)

受停業處分之技師,於停業期間不得執行業務。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1000531 全文修正)

受停業處分之技師,於停業期間不得執行業務。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1017 制定)

省(市)或區技師公會,以在該區域內執行業務之技師七人以上發起組織之,不滿七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

(0611205 全文修正)

受停業處分之技師,於停業期間不得執行業務。

(0741129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1000531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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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師法第 21 條規定:「受停業處分之技師,於停業期間不得執行業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師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技師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