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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20執業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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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所承辦之業務,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逾越執業執照登記之執業範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技師法第20條之規定,技師在承辦業務時,除非有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不得逾越其執業執照所登記的範圍。這表示技師在執行業務時必須遵守其執業範圍所註冊的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建築技師的執業範圍只限於設計低於36公尺高度的建築物結構,則他在工作時不能超過這個範圍,也不能參與設計高於36公尺的建築物結構。這是為了確保技師在執行業務時的專業能力和責任。 參考資料: 技師法第20條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361017 制定)

各技師公會得於首都各設全國聯合會。

(0611205 全文修正)

技師不得使非技師之人員借用其名義執行業務。

(0741129 全文修正)

技師所承辦之業務,不得逾越執照內記載之業務範圍。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1000531 全文修正)

技師所承辦之業務,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逾越執業執照登記之執業範圍。

立法理由現行與技師技術事項有關之目的事業法律,例如水土保持法第六條,係規定技師得辦理相關技術服務事項,並非依本法「各科技師執業範圍」進行規範,為免技師執行上述其他法律所定業務,而有違反本條規定之虞,爰明定例外情形,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九條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1017 制定)

各技師公會得於首都各設全國聯合會。

(0611205 全文修正)

技師不得使非技師之人員借用其名義執行業務。

(0741129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

(1000531 全文修正)

現行與技師技術事項有關之目的事業法律,例如水土保持法第六條,係規定技師得辦理相關技術服務事項,並非依本法「各科技師執業範圍」進行規範,為免技師執行上述其他法律所定業務,而有違反本條規定之虞,爰明定例外情形,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九條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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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師法第 20 條規定:「技師所承辦之業務,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逾越執業執照登記之執業範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師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技師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