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所承辦之業務,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逾越執業執照登記之執業範圍。
根據技師法第20條之規定,技師在承辦業務時,除非有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不得逾越其執業執照所登記的範圍。這表示技師在執行業務時必須遵守其執業範圍所註冊的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建築技師的執業範圍只限於設計低於36公尺高度的建築物結構,則他在工作時不能超過這個範圍,也不能參與設計高於36公尺的建築物結構。這是為了確保技師在執行業務時的專業能力和責任。 參考資料: 技師法第20條
各技師公會得於首都各設全國聯合會。
技師不得使非技師之人員借用其名義執行業務。
技師所承辦之業務,不得逾越執照內記載之業務範圍。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技師所承辦之業務,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逾越執業執照登記之執業範圍。
立法理由現行與技師技術事項有關之目的事業法律,例如水土保持法第六條,係規定技師得辦理相關技術服務事項,並非依本法「各科技師執業範圍」進行規範,為免技師執行上述其他法律所定業務,而有違反本條規定之虞,爰明定例外情形,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九條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各技師公會得於首都各設全國聯合會。
技師不得使非技師之人員借用其名義執行業務。
條次變更。
現行與技師技術事項有關之目的事業法律,例如水土保持法第六條,係規定技師得辦理相關技術服務事項,並非依本法「各科技師執業範圍」進行規範,為免技師執行上述其他法律所定業務,而有違反本條規定之虞,爰明定例外情形,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九條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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