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 第 19 條(執業之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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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技師法第19條的規定,技師在執業期間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或招攬業務。 二、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 三、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 四、辦理鑑定,提供違反專業或不實之報告或證詞。 五、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 六、執行業務時,收受不法之利益,或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而根據第二項的規定,第五款的限制在停止執行業務之後仍然適用。 參考資料中沒有與技師法第19條相關的具體案例或詳細解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法令名詞
- 鑑定名詞
- 持有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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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