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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18禁止兼任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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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技師不得兼任公務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技師法第18條,執業技師不得兼任公務員。這表示一名已取得執業技師資格的人在同時擔任公務員職務時是被禁止的。我無法提供與這項法條相關的具體範例資料。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361017 制定)

技師公會應依本法第二條分業組織,各冠以業名,必要時得依第三條至第五條分科或聯合同業各科組織之。

(0611205 全文修正)

技師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玩忽業務致委託人或他人受有損害。   二、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   三、受鑑定之委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四、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祕密。   五、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六、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前項第四款之規定,於停止執行業務後亦適用之。

(0741129 全文修正)

執業技師不得兼任公務員。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

(1000531 全文修正)

執業技師不得兼任公務員。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0361017 制定)

技師公會應依本法第二條分業組織,各冠以業名,必要時得依第三條至第五條分科或聯合同業各科組織之。

(0611205 全文修正)

技師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玩忽業務致委託人或他人受有損害。   二、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   三、受鑑定之委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四、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祕密。   五、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六、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前項第四款之規定,於停止執行業務後亦適用之。

(0741129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

(1000531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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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師法第 18 條規定:「執業技師不得兼任公務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師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技師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