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技師不得兼任公務員。
根據技師法第18條,執業技師不得兼任公務員。這表示一名已取得執業技師資格的人在同時擔任公務員職務時是被禁止的。我無法提供與這項法條相關的具體範例資料。
技師公會應依本法第二條分業組織,各冠以業名,必要時得依第三條至第五條分科或聯合同業各科組織之。
技師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玩忽業務致委託人或他人受有損害。 二、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 三、受鑑定之委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四、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祕密。 五、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六、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前項第四款之規定,於停止執行業務後亦適用之。
執業技師不得兼任公務員。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
執業技師不得兼任公務員。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技師公會應依本法第二條分業組織,各冠以業名,必要時得依第三條至第五條分科或聯合同業各科組織之。
技師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玩忽業務致委託人或他人受有損害。 二、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 三、受鑑定之委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四、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祕密。 五、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六、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前項第四款之規定,於停止執行業務後亦適用之。
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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