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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49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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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撤銷廢止其執業執照。但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技師法第49條規定,如果技師違反第18條的規定,可以撤銷或廢止其執業執照。然而,如果違規的原因消滅了,技師仍然可以根據本法的規定申請執業執照。這表示如果技師在某些情況下違反了第18條的規定,他的執業執照可能會被撤銷或廢止。不過,如果這些違規的原因消失了,他仍然有資格根據法規重新申請執業執照。具體的實例或案例,需要根據問題提供的參考資料進一步闡述。

立法沿革 2

(0741129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1000531 全文修正)

技師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撤銷或廢止其執業執照。但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列為本條文,內容未修正。   三、原條文第二項刪除,移列於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懲戒事項,由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

(0741129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

(10005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列為本條文,內容未修正。   三、原條文第二項刪除,移列於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懲戒事項,由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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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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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師法第 49 條規定:「技師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撤銷或廢止其執業執照。但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師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技師法第 4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