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撤銷或廢止其執業執照。但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技師法第49條規定,如果技師違反第18條的規定,可以撤銷或廢止其執業執照。然而,如果違規的原因消滅了,技師仍然可以根據本法的規定申請執業執照。這表示如果技師在某些情況下違反了第18條的規定,他的執業執照可能會被撤銷或廢止。不過,如果這些違規的原因消失了,他仍然有資格根據法規重新申請執業執照。具體的實例或案例,需要根據問題提供的參考資料進一步闡述。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技師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撤銷或廢止其執業執照。但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列為本條文,內容未修正。 三、原條文第二項刪除,移列於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懲戒事項,由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
條次變更。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列為本條文,內容未修正。 三、原條文第二項刪除,移列於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懲戒事項,由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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