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技師法第48條,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的設置、組織、委員的組成方式以及懲戒和覆審的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規則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的。根據法律規定,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派兼或聘兼,其中具有法學專業的人士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他委員則可以是該科別或該科別所屬聯合技師公會的代表、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以及主管機關和相關行政機關的人員。 例如,根據技師法第48條的規定,技師懲戒委員會的委員組成可以包括來自不同領域的專家,例如建築、電機、機械等相關科別的技師代表,法學專家或學者,以及具有公正性質的社會人士,這樣可以確保懲戒委員會具有專業性和客觀性。同時,這也可以使懲戒委員會的決議更為公正和合理。 參考資料: - 技師法(修正前):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20011 - 技師法(修正後):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20011&FLNO=48
技師證書之證書費及技師執業執照之執照費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將技師法施行細則第八條有關證書費執照費之規定納入本法。
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設置、組織、委員應迴避之事由,懲戒與覆審之進行、審議、決議、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具法學專業者所占比率,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一、該科別或該科別所屬數科聯合技師公會代表。 二、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三、主管機關與相關行政機關人員。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四條移列。 二、原條文列為第一項。為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明定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設置、組織、委員應迴避之事由,懲戒與覆審之進行、審議、決議、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三、技師懲戒委員會委員之組成,攸關懲戒案件審議之公正性與專業性,除技師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業務職掌指派代表參與審議外,有借重技師公會、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協助判斷之必要,鑒於懲戒委員會委員之組成係屬重要事項,應於本法中明文規定,爰參考會計師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明定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組成方式,其中具法學專業者所占比率,不得少於三分 之一。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將技師法施行細則第八條有關證書費執照費之規定納入本法。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四條移列。 二、原條文列為第一項。為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明定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設置、組織、委員應迴避之事由,懲戒與覆審之進行、審議、決議、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三、技師懲戒委員會委員之組成,攸關懲戒案件審議之公正性與專業性,除技師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業務職掌指派代表參與審議外,有借重技師公會、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協助判斷之必要,鑒於懲戒委員會委員之組成係屬重要事項,應於本法中明文規定,爰參考會計師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明定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組成方式,其中具法學專業者所占比率,不得少於三分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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