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懲戒之處分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及公開於資訊網路,並通知申請交付懲戒者、被付懲戒技師及其公會。
技師法第47條規定了技師懲戒之處分確定後的執行和公開程序。根據該法第47條,技師懲戒處分確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執行該處分並公開在資訊網路上。同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交付懲戒的申請者、被付懲戒的技師及其所屬的公會。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技師懲戒處分的公開和及時通知相關當事人,以維護公平和透明的程序。 根據我對法律法規的了解和上述資料的詳細說明,我無法找到與技師法第47條有直接關聯的資訊。因此,我不知道該法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的範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施行前,原已領有開業執照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換領執業執照;逾期未換領者,由省(市)主管機關予以公告註銷。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八條換照制度之規定,增列本條以利統一管理。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條文規定本法七十四年修正施行前之開業執照應換領執業執照之有效期間為七十四年至七十五年間,其期間已過,無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技師懲戒之處分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及公開於資訊網路,並通知申請交付懲戒者、被付懲戒技師及其公會。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現行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十條規定,懲戒決議,於被付懲戒技師或交付懲戒者未提起覆審或被付懲戒技師覆審決議書送達被付懲戒技師後,即予執行,惟覆審決議送達後,被付懲戒技師尚得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如未俟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即予執行,對被付懲戒技師權益保障恐有不足,爰參照建築師法第五十一條及會計師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明定懲戒處分俟懲戒確定後方予執行。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八條換照制度之規定,增列本條以利統一管理。
一、本條刪除。 二、條文規定本法七十四年修正施行前之開業執照應換領執業執照之有效期間為七十四年至七十五年間,其期間已過,無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一、本條新增。 二、依現行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十條規定,懲戒決議,於被付懲戒技師或交付懲戒者未提起覆審或被付懲戒技師覆審決議書送達被付懲戒技師後,即予執行,惟覆審決議送達後,被付懲戒技師尚得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如未俟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即予執行,對被付懲戒技師權益保障恐有不足,爰參照建築師法第五十一條及會計師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明定懲戒處分俟懲戒確定後方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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