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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 第 50 條(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依法取得技師資格,擅自執行技師業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並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不停止行為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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