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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51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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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於受停止業務處分期間或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技師業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並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不停止行為者,得按次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技師法第51條,如果技師在受到停止業務處分期間或廢止執業執照處分後仍然執行技師業務,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命令其停止,並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技師不停止這樣的行為,可以根據次數來進行罰款。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是技師法第51條本身。該法條可以用以下範例來說明:如果一位技師在被停業一段時間後,仍然繼續執行技師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命令他停止並處以相應的罰鍰,如果他仍然不停止,則可以依次數進一步處罰。

立法沿革 1

(1000531 全文修正)

技師於受停止業務處分期間或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技師業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並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不停止行為者,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技師於受停止業務處分期間或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違反本法禁止之規定,應予制裁,爰增訂有該禁止行為者之處罰規定。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100053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技師於受停止業務處分期間或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違反本法禁止之規定,應予制裁,爰增訂有該禁止行為者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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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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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師法第 51 條規定:「技師於受停止業務處分期間或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技師業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並處新臺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師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技師法第 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