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於受停止業務處分期間或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技師業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並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不停止行為者,得按次處罰。
根據技師法第51條,如果技師在受到停止業務處分期間或廢止執業執照處分後仍然執行技師業務,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命令其停止,並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技師不停止這樣的行為,可以根據次數來進行罰款。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是技師法第51條本身。該法條可以用以下範例來說明:如果一位技師在被停業一段時間後,仍然繼續執行技師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命令他停止並處以相應的罰鍰,如果他仍然不停止,則可以依次數進一步處罰。
技師於受停止業務處分期間或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技師業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並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不停止行為者,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技師於受停止業務處分期間或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違反本法禁止之規定,應予制裁,爰增訂有該禁止行為者之處罰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技師於受停止業務處分期間或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違反本法禁止之規定,應予制裁,爰增訂有該禁止行為者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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