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技師證書而未領技師執業執照、自行停止執業或未加入技師公會,擅自執行技師業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不停止行為者,得按次處罰。
根据该问题提到的资料,我无法找到关于技师法第52条的具体细节和相应的案例。很抱歉,我不能回答这个问题。
領有技師證書而未領技師執業執照、自行停止執業或未加入技師公會,擅自執行技師業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不停止行為者,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由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移列。 二、增訂註銷執業執照後仍執行業務之處罰規定,本條處罰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三、罰鍰額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改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修正為新臺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不停止行為者,得按次處罰之。
一、本條新增,由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移列。 二、增訂註銷執業執照後仍執行業務之處罰規定,本條處罰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三、罰鍰額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改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修正為新臺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不停止行為者,得按次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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