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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52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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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技師證書而未領技師執業執照、自行停止執業或未加入技師公會,擅自執行技師業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不停止行為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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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该问题提到的资料,我无法找到关于技师法第52条的具体细节和相应的案例。很抱歉,我不能回答这个问题。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1000531 全文修正)

領有技師證書而未領技師執業執照、自行停止執業或未加入技師公會,擅自執行技師業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不停止行為者,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由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移列。   二、增訂註銷執業執照後仍執行業務之處罰規定,本條處罰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三、罰鍰額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改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修正為新臺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不停止行為者,得按次處罰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100053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由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移列。   二、增訂註銷執業執照後仍執行業務之處罰規定,本條處罰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三、罰鍰額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改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修正為新臺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不停止行為者,得按次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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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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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師法第 52 條規定:「領有技師證書而未領技師執業執照、自行停止執業或未加入技師公會,擅自執行技師業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師法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技師法第 5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