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所承辦業務之委託人或其執業機構,擅自變更原定計畫及在計畫進行時或完成後不接受警告,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技師應據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
根據技師法第17條,當技師所承辦業務之委託人或其執業機構擅自變更原定計畫並在計畫進行時或完成後不接受警告,可能導致危險發生時,技師有義務據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 這個條文強調了技師在業務上的責任,特別是當不安全的狀況可能發生時。如果委託人或執業機構擅自做出變更並拒絕警告,技師必須立即報告當地的主管機關,以保障公眾安全。 這個條文的依據可以參考「技師法」本身,並且可以舉出相關的案例作為例證,以顯示這個條文的實際應用和重要性。為確保回答的準確性,建議查閱最新版的技師法。
執行業務之技師,應加入其執行業務所在地之技師公會。
開業技師不得兼任公務員。
技師所承辦業務之委託人,擅自變更原定計畫及在計畫進行時或完成後不接受警告,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技師應據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技師所承辦業務之委託人或其執業機構,擅自變更原定計畫及在計畫進行時或完成後不接受警告,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技師應據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技師執業方式除自行開業外,尚包括受聘,爰修正增訂其執業機構擅自變更原定計畫等情形,技師應據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之規定。
執行業務之技師,應加入其執行業務所在地之技師公會。
開業技師不得兼任公務員。
條次變更。
技師執業方式除自行開業外,尚包括受聘,爰修正增訂其執業機構擅自變更原定計畫等情形,技師應據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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