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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17技師應據實報告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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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所承辦業務之委託人或其執業機構,擅自變更原定計畫及在計畫進行時或完成後不接受警告,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技師應據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技師法第17條,當技師所承辦業務之委託人或其執業機構擅自變更原定計畫並在計畫進行時或完成後不接受警告,可能導致危險發生時,技師有義務據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 這個條文強調了技師在業務上的責任,特別是當不安全的狀況可能發生時。如果委託人或執業機構擅自做出變更並拒絕警告,技師必須立即報告當地的主管機關,以保障公眾安全。 這個條文的依據可以參考「技師法」本身,並且可以舉出相關的案例作為例證,以顯示這個條文的實際應用和重要性。為確保回答的準確性,建議查閱最新版的技師法。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361017 制定)

執行業務之技師,應加入其執行業務所在地之技師公會。

(0611205 全文修正)

開業技師不得兼任公務員。

(0741129 全文修正)

技師所承辦業務之委託人,擅自變更原定計畫及在計畫進行時或完成後不接受警告,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技師應據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1000531 全文修正)

技師所承辦業務之委託人或其執業機構,擅自變更原定計畫及在計畫進行時或完成後不接受警告,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技師應據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技師執業方式除自行開業外,尚包括受聘,爰修正增訂其執業機構擅自變更原定計畫等情形,技師應據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之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0361017 制定)

執行業務之技師,應加入其執行業務所在地之技師公會。

(0611205 全文修正)

開業技師不得兼任公務員。

(0741129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

(1000531 全文修正)

技師執業方式除自行開業外,尚包括受聘,爰修正增訂其執業機構擅自變更原定計畫等情形,技師應據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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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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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師法第 17 條規定:「技師所承辦業務之委託人或其執業機構,擅自變更原定計畫及在計畫進行時或完成後不接受警告,致有發生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師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技師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