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技師法第16條,針對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的圖樣及書表,以下是幾點釋義: 1. 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的圖樣及書表,必須由技師本人親自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而涉及到不同科別技師執業範圍的工作,則需要由相應科別的技師進行,並在相關範圍上標明負責人。 2. 技師只能對自己或在其監督下完成的工作進行簽證。對於涉及現場作業的工作,技師必須親自前往現場進行實地查核。 3. 技師執行簽證時,必須提交簽證報告,並將簽證過程記錄清楚,包括所有相關資料和文件,彙編為工作底稿。 在上述法條的例子中,可以舉出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的結構設計圖作為圖樣的一個例子。根據該條例,進行了結構設計的技師必須在圖上親自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以證明其負責這部分工作。同時,技師也需要對現場進行實地查核,以確保設計符合要求並符合工程實際情況。另外,技師在進行簽證時,應該記錄下相關的報告並保留相應的文件和資料,以便能夠追溯技師的簽證過程和負責範圍。
主管目的事業官署,得檢查技師之業務或令其報告。
技師所承辦業務之委託人擅自變更原定計劃,及在計劃進行時或完成後不接受警告,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技師應據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
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除應由技師本人簽署外,並應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至有關「技師執業圖記」將於本法施行細則詳為規定,以利技師執業。
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涉及不同科別技師執業範圍者,應由不同科別技師為之,並分別註明負責之範圍。 技師僅得就其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為簽證;涉及現場作業者,技師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 技師執行簽證,應提出簽證報告,並將簽證經過確實作成紀錄,連同所有相關資料、文據彙訂為工作底稿。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文字酌作修正,另明定同一案件包括不同科別技師執業範圍事項時,各技師之簽署方式,以明責任。 二、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技師執行簽證之作業規定,以明責任。
主管目的事業官署,得檢查技師之業務或令其報告。
技師所承辦業務之委託人擅自變更原定計劃,及在計劃進行時或完成後不接受警告,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技師應據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
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至有關「技師執業圖記」將於本法施行細則詳為規定,以利技師執業。
一、第一項文字酌作修正,另明定同一案件包括不同科別技師執業範圍事項時,各技師之簽署方式,以明責任。 二、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技師執行簽證之作業規定,以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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