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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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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
第 16 條
(各技師之簽署方式及技師執行簽證之作業規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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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涉及不同科別技師執業範圍者,應由不同科別技師為之,並分別註明負責之範圍。
技師僅得就其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為簽證;涉及現場作業者,技師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
核
。
技師執行簽證,應提出簽證報告,並將簽證經過確實作成紀錄,連同所有相關資料、文據彙訂為工作底稿。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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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執業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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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及責任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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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公會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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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獎懲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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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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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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