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執行業務,應備業務登記簿,記載技術服務事項與所在地、委託人姓名或名稱與地址、辦理情形及期間之詳細紀錄。
根據技師法第15條,技師在執行業務時有義務備有業務登記簿,該登記簿應詳細記載技術服務事項、所在地、委託人的姓名或名稱與地址、辦理情形和期間等紀錄。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台灣的司法院曾針對此法條做出裁判書或判決書的例子。例如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41號判決就涉及到技師法第15條的適用。在這個案例中,法院認為技師執行業務時應備有業務登記簿,其中應詳細記載技術服務事項、所在地、委託人的姓名或名稱與地址、辦理情形和期間等紀錄。所以根據這個裁判案例,技師在執行業務時應根據法條的規定,備有業務登記簿來記錄相關的紀錄。
各科技師有另定管理規章之必要者,由中央主管目的事業官署定之。
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單、書表,均應記載本人姓名及開業執照字號,並加蓋本人印章及事務所圖記。
技師執行業務,應備業務登記簿,記載委託人姓名或名稱、住所、委託事項及辦理情形之詳細紀錄。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俾主管機關便於督導、查核。
技師執行業務,應備業務登記簿,記載技術服務事項與所在地、委託人姓名或名稱與地址、辦理情形及期間之詳細紀錄。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酌作文字修正。
各科技師有另定管理規章之必要者,由中央主管目的事業官署定之。
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單、書表,均應記載本人姓名及開業執照字號,並加蓋本人印章及事務所圖記。
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俾主管機關便於督導、查核。
本條為原條文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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