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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 第 14 條(不得拒絕政府機關之指定辦理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技師受政府機關指定辦理公共安全、預防災害或搶救災害有關之技術事項,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2. 機關指定技師辦理前項事項時,應給付必要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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