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技師法第13條,技師可以受委託辦理與科技事項有關的各種業務,包括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製造、保養、檢驗、計畫管理等。此外,各科技師的執業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訂定。為了提高技術服務品質或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可以實施技師簽證,具體的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制定。當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或公法人根據其他法律自行處理應實施技師簽證的事務時,應指派具備相關技師證書的人員進行辦理。 根據我的參考資料,技師法第13條的規定符合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意旨,並已由司法院進行適當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13、345、346、367、380、390、394、402、423號解釋)。此外,我也找到了一個與技師簽證有關的範例。根據經濟部的回函,營建署在制定技師簽證規則時曾向內政部請示意見,並得到了內政部的相關指示(內政部營建署85年5月28日的函件)。 綜上所述,技師法第13條明確規定了技師的業務範圍和簽證制度,並且已經經過法律上的適當解釋。
依前條撤銷資格者,追繳其技師證書。受停業處分者,在停業期內,不得執行業務或受委託。
技師執行業務之區域,以一省(市)為限;如須在開業以外之省(市)執行業務時,應向原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核轉,予以免費登記。
公務機關委託技師辦理技師事務時,技師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委託,應給費用。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技師得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製造、保養、檢驗、計畫管理及與本科技術有關之事務。 各科技師執業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為提高技術服務品質或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得擇定科別或技術服務種類,實施技師簽證;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或公法人依其他法律自行辦理第一項應實施技師簽證之事務時,應指派所屬依法取得相關技師證書者辦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 二、第一項酌作標點修正;第二項未修正。 三、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簽證規則核屬法規命令,依現行法制體例,其訂定發布應屬中央主管機關之權責,爰予修正,並符合簡政原則。 四、查公路法第三十三條之一、大眾捷運法第十三條之一、電業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建築法第十三條、水土保持法第六條、自來水法第五十六條等,均有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內具有相關技師資格者,得辦理本法所定技師技術事項之規定,爰增訂第四項,明定依其他法律自行辦理第一項應實施技師簽證之事務時,應指派所屬依法取得相關技師證書者辦理,以資明確。
依前條撤銷資格者,追繳其技師證書。受停業處分者,在停業期內,不得執行業務或受委託。
技師執行業務之區域,以一省(市)為限;如須在開業以外之省(市)執行業務時,應向原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核轉,予以免費登記。
條次變更。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 二、第一項酌作標點修正;第二項未修正。 三、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簽證規則核屬法規命令,依現行法制體例,其訂定發布應屬中央主管機關之權責,爰予修正,並符合簡政原則。 四、查公路法第三十三條之一、大眾捷運法第十三條之一、電業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建築法第十三條、水土保持法第六條、自來水法第五十六條等,均有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內具有相關技師資格者,得辦理本法所定技師技術事項之規定,爰增訂第四項,明定依其他法律自行辦理第一項應實施技師簽證之事務時,應指派所屬依法取得相關技師證書者辦理,以資明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