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
根據技師法第2條,技師的主管機關根據地方層級不同而異。在中央層級,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在直轄市層級,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層級,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 參考資料: 1. 技師法(最新修正日期:2020年12月14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01 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https://www.cpami.gov.tw/
本法所稱技師為左列三種: 一、農業技師。 二、工業技師。 三、礦業技師。
技師分為農業技師、工業技師、礦業技師及其他技師四種,並依其職業性質分科,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技師之分科,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技師種類甚多,宜依其職業性質分科,按各業實際需要隨時增減,原法規定技師分四種,難以適應,爰予修正。
技師之分科,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技師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四條移列,條文未修正。
本法所稱技師為左列三種: 一、農業技師。 二、工業技師。 三、礦業技師。
技師分為農業技師、工業技師、礦業技師及其他技師四種,並依其職業性質分科,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技師種類甚多,宜依其職業性質分科,按各業實際需要隨時增減,原法規定技師分四種,難以適應,爰予修正。
本條未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四條移列,條文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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