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 17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第17條,工業區土地無法單獨建築使用者,須透過工業主管機關出租或出售給區內與該土地相鄰的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使用。這條法規主要是為了確保工業區土地的有效使用,並避免單獨建築使用者對土地的濫用或任意處分。一個符合此條件的範例是,工業區內的一塊土地被工業主管機關出租給與該土地相鄰的公司使用,以進行工業生產活動。
- 主管機關名詞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