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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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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所有權人,未於申請配售期限內提出申請者,視為放棄權利。 經准配售社區用地之被徵收所有權人,應於通知之繳款期限內繳清價款。 前項繳款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受配人因故未能於期限內繳清價款時,得申請展期,但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三十日。逾期未繳清者,視為放棄受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第11條的規定,當被徵收所有權人在申請配售期限內未提出申請時,將被視為放棄權利。若被徵收所有權人獲得核准配售社區用地,則應在通知的繳款期限內繳清價款。繳款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如果受配人因故未能在期限內繳清價款,可以申請展延期限,但最多僅能展延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三十日。若逾期未能完成繳款,將被視為放棄受配權利。 此法規的範例與參考資料可能有關的資料是「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本身,以及相關法律的修改或相關當局釋出的官方文件。

  • 徵收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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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第 11 條規定:「被徵收所有權人,未於申請配售期限內提出申請者,視為放棄權利。 經核准配售社區用地之被徵收所有權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