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主管機關出售供興建住宅之社區用地時,應先公告一定期間,由該社區用地所在之工業區內員工申購。 前項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根據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第12條的規定,當工業主管機關打算出售供興建住宅之社區用地時,必須事先公告一定期間,供該社區用地所在的工業區內員工申購。這段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經濟部工業局「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施行日期109年07月08日。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在出售供興建住宅之社區用地時,工業區的員工有機會優先申購這些土地。根據這條法條的規定,工業主管機關必須在出售之前公告一定期間,以提供員工提出申購的機會。公告期間的最短時間為三十日,這是為了確保員工有充足的時間來了解和考慮是否申購這些社區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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