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用地之出售價格,除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因經濟景氣變動或鄰近地價係顯有漲跌時,得重行審定與調整。
根據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第18條,社區用地的出售價格可能會根據經濟景氣變動或鄰近地價的漲跌情況進行審定與調整。具體審定和調整的方式及程序,可以參考本法第34條第2項的相關規定。例如,當經濟景氣較好或鄰近地價上升時,社區用地的出售價格可能會相應調高;相反地,若經濟景氣較差或鄰近地價下降時,出售價格可能會降低。這些調整通常是在一定的審查和評估程序下進行的,以確保價格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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