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用地之配售對象如下: 一、工業區內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 二、工業區內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但以公告停止所有權移轉之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 前項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或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 (以下簡稱被徵收所有權人) 包含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協議價購成立或以其他方式喪失所有權者。 為配合工業區開發,而一併徵收之土地或房屋,對其所有權人之配售,準用第一項規定辦理。
根據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第3條的規定,社區用地的配售對象包括工業區內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和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其中,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指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進行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喪失所有權的人。同樣地,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指在公告停止所有權移轉之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的人。 以配合工業區開發而一併徵收的土地或房屋,也適用第一項規定進行配售。 根據回答需要提供的相關資料,目前並無顯示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第3條的內容或相關資料。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釋義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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